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54號上 訴 人 聚富綠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駿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貴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4,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4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