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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7號上 訴 人 臺南市安北(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籌備會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源良等間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曾怡嘉

裁判日期: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