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84號上 訴 人 黃麗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緯臣、周秀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