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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88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88號原 告 周士凱

周怡珍李文誠李文傑被 告 大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枝被 告 林鼎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故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8 月26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因未獲會晤原告本人,已於同年

8 月29日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簽收,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查原告迄至113年10月9日止,仍未繳款,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見補字卷第61頁)。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
裁判日期:202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