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07號上 訴 人 森田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樟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蕎妤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0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6萬3,5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14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