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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9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32號原 告 林世偉

林世傑林吳改綢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栢浚律師

彭大勇律師被 告 林世津

林章平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複 代理人 黃盈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本件尚有調查必要,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裁判日期: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