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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9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56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家安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郭姿伶、林美𥺁、財順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22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