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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9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58號原 告 詹孟頴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被 告 鴻碁自動控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麗鬆訴訟代理人 郭子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