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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9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71號抗 告 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所為113年度訴字第197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1971號駁回原告之訴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