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22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訴訟代理人 蔡宇鴻
季佩芃 律師被 告 陳有信
温明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陳有信就被告温明樺所有、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應有部分全部(下稱系爭抵押物)於民國103年4月2日設定之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60萬元之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是否業已確定?如因法院查封而確定,日後有無可能因系爭抵押物之查封經撤銷而恢復原來未確定之狀態?如日後可能因系爭抵押物之查封經撤銷而恢復原來未確定之狀態,原告可否代位被告温明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陳有信將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