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22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訴訟代理人 蔡宇鴻
季佩芃 律師被 告 陳有信
温明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雖陳稱追加備位聲明,惟未明確表明備位聲明之內容為何,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確認原告備位聲明之內容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