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2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温明樺
陳有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時,關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