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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0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3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瑞毅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郭豐碩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金錢給付部分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非財產上請求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共計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