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4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亞巡被上訴人即被 告 陳榮陞即暐昌企業社
陳文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76,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6,9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