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63號原 告 黃美雲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被 告 郭明進即郭芳澤之繼承人
林郭鳳娥即郭芳澤之繼承人
林天順林嘉明林淑芬黃建華黃緯瀚賴威佐(林萬祥承受訴訟人)
賴瀅伊(林萬祥承受訴訟人)
賴宥蓁(林萬祥承受訴訟人)
賴冠樺(林萬祥承受訴訟人)
賴俊榮(林萬祥承受訴訟人)
賴佳琳(林萬祥承受訴訟人)兼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阿薪(林萬祥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