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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0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78號原 告 郭維義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郭維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4-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