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1號原 告 郭國文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呂宜蓁律師被 告 汪叡聖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分別於112年9月18日、9月25日、9月26日、10月20日、10月23日透過臉書帳號名稱「汪叡聖—實在‧最好」,散布以下言論:㈠被告於112年9月18日以文字公開發表「郭國文居然得靠說謊來選舉…我看見卻是#民進黨#郭國文如何完整示範他們是如何一邊念經一邊摸X,我鄙視厭惡這種行為,人人之而避之鄙之!一同譴責這卑鄙的行為…沒有錯,郭國文委員我說的正是身為民進黨#新潮流的你!」等言論(以下簡稱系爭言論1)攻擊原告。㈡被告於112年9月25日、9月26日以文字公開發表「#郭國文你這白賊立委膽敢發誓!有收從事光電業者的錢就直接退出政壇,你敢嗎?#新潮流的#光電利益,從中央的#國營單位(#台鹽綠能)到民間的光電業者(#雲豹),你郭國文立委你敢說你都沒參與到嗎?真不知道你郭國文立委敢說沒有接受到光電業者的好處啊!(檯面上跟檯面下)。我在此找你來發誓,你敢嗎?要爛哪裡你自己說啦,或者是絕子絕孫你自己說,反正發誓的是你啊!」等言論(以下簡稱系爭言論2),影射原告有收受光電業者政治獻金而未盡其責,且辱罵原告為「白賊立委」。㈢被告於112年10月20日以文字公開發表「#台積電會用#黑金換來的#綠電嗎?…如標,給#郭國文#政治獻金的廠商有從事#光電的#營造的#投資的(雖然他個人矢口否認從未接受從事光電業者的政治獻金),好吧!如果郭國文委員認為我是在抹黑的話,請提告!我們去讓法院認證,否則你只是一個不敢回應市民提問的小孬孬立委!(你準備好發誓了嗎?笑你小孬孬不敢啦)哎呀,原來我們的民進黨與郭國文立委才是#炒房#炒地#炒光電的#元兇!#南科五年漲幅67.7%當地含淚說買不起我以為郭國文委員是一個痛恨別人炒房炒地的委員,沒想到他才是帶頭炒光電還不夠還要炒房炒地才夠,大炒特炒的委員啊!…你到要把#房價跟#土地炒大多高才高興啊?請明示好嗎?…電廠設置立委打假球不敢修法#護財團…你郭大立委不修法就算了,只用話術欺騙當地居民…你之所以要排擠掉#九崴電廠,是因為那不是#新潮流體系的廠商嗎?…換言之,你不是跟民眾站在一起,你只是個#黨意立委,你只是個XX!還是地方的自救會其實是你組成的呢?」等言論(以下簡稱系爭言論3),指摘原告有收受黑金及光電、營造、投資業者政治獻金,並利用立法委員身分炒房炒地,甚至怠於執行立法委員職務、利用職權排擠廠商,被告更使用隱晦的文字辱罵原告。㈣被告於112年10月23日以文字公開發表「#成大有史以來最大的#學倫醜聞?還涉及#偽照文書?堂堂#國立大學竟是#政客洗學歷的幫兇?…搞得原來抽換論文,跟早期抽掉罰單是一樣的(可以用人士去說的)!郭國文究竟要騙多久呢?按照郭國文的說法,要抽換論文居然不用上面同意,想抽就抽想換就換!郭國文真的很大尾ㄟ…藉由#賴清德的子弟兵#郭國文的學倫案涉及偽照(應為造)文書!我總算知道#蔡英文總統的論文得封存30了…只因『上梁不正下梁歪』!針對該案為何郭國文總是避重就輕,不敢正面回應質疑呢?(就是有鬼啊)!郭國文104年以論文取得博士學位,他也拿出107年3月20日成大的公文說他的論文沒問題…另外補充:郭國文大立委就是有收從事光電業者的政治獻金,利用職權上下其手」等言論(以下簡稱系爭言論4),指摘原告除涉嫌偽造文書外,更收受光電業者的政治獻金、濫用職權。
(二)原告係現任立法委員,其執行立委職務之過程或成果固屬可受公評之事,惟因被告時常於網路上發表與政治有關之言論或影片,除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外,又係透過臉書此等傳播速度快、傳播範圍廣之社群軟體公開發表上開言論,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98號、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第3537號判決意旨,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惟被告以「郭國文你這白賊立委」、「小孬孬立委」、「笑你小孬孬不敢啦」、「你只是個XX!」等語攻擊原告,上開言論顯屬惡意攻訐、侮辱、貶損原告人格、名譽之言論,應已逾越合理評論之範疇,顯非基於善意而發表言論,難認係合理評論,實已對原告造成極大精神及心理上痛苦。而被告以上開不實言論除暗指原告言行不
一、道貌岸然外,更指摘原告怠於執行立委職務、濫用職權排擠廠商、收受光電業者政治獻金,甚至涉及偽造文書罪,被告未查證而不斷散布原告有收受光電業者政治獻金之不實言論,顯已損及原告之名譽;另原告之博士學位論文已於107年3月20日、108年1月11日經成功大學認定並無違反學術倫理,且原告於107年8月16日即已告知社會大眾,惟被告仍大肆散布原告之博士學位論文有涉及偽造文書罪嫌,嚴重損害原告之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填補原告所受之損害。
(三)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略以:
(一)被告從事網路製播工作,平日除了業務上的工作之外,經常在網路上流覽各種訊息及議題,爰就被告各個臉書所為言論分別說明其緣由如下:
⒈有關112年9月18日臉書發表之言論(即系爭言論1):⑴從
監察院政治獻金平台及相關資料即可掌握原告曾收受2家從事光電業者之政治獻金,惟原告仍對外宣稱從未收受光電業者政治獻金,顯然言行不一、公然說謊。⑵原告製作之宣傳短片截取台南市議會開會錄影片加以變造,重複蔡育輝議員高喊「昆和不在」的鏡頭,用以抹黑陳昆和議員,此事牽涉七股台61線以西之種電問題。
⒉有關112年9月25日、26日臉書發表之言論(即系爭言論2)
:係在突顯原告有收受從事光電業者之政治獻金卻一再否認之荒謬及虛偽,按台語形容說謊為「白賊」,說謊的人為「白賊七」,被告形容原告為「白賊立委」係公評呈現事實。
⒊有關112年10月20日臉書發表之言論(即系爭言論3):係
隱喻台南的太陽光電有黑金問題,質疑能否與國際能源淨零碳,對於原告一再否認有收受光電業者政治獻金乙事再提質疑;原告憑空以競選對手經營建設公司即誣指對手隱匿建商身分來炒地皮等扭曲、抹黑之圖文,而南科之設置已使鄰近地區房、地產價格爆漲60、70%,原告迄今仍爭取南科三期在新市區續建,不正是在南科炒房、炒地?又原告本可立法阻止九崴電廠在安定設廠卻不為,令人懷疑原告到場表態反對抗議是做樣子而已,嗣九威公司礙於地方反對聲浪自行撤銷建案;另原告雖宣傳漁電共生,然漁電實無法共生,原告卻為光電業者一直推銷有電無漁之漁電共生,亦為此獲得再生能源貢獻獎。
⒋有關112年10月23日臉書發表之言論(即系爭言論4):原
告之成大博士學位論文,於106年遭楊澤泉教授檢舉違反學術倫理,107年8月遭高思博團隊檢舉有抄襲24處37處錯誤,原告先對檢舉者提出告訴,卻又偷偷修正上開所指61點;成功大學雖於108年1月11日函致教育部及原告稱:「經院審定委員會會議認定,郭君論文引註未當之處,雖然學術倫理瑕疵,然非情節重大,不足以否定該博士論文之學術價值,尚無違反學術倫理情事」。然該論文於112年10月20日再遭陳昆明律師檢舉抄襲133處、其中無引號116處、無註44處情事,並有隱藏抄襲而欺騙、刁難之嚴重違反學術倫理之誠人情事。原告為掩飾其論文遭高思博團隊所指出之抄襲及錯誤,乃於111年9月26日向國家圖書館提出修正後之抽換本取代原畢業版上架,盜用7年前教授審查論文及口試合格同意書,涉有偽造文書罪嫌,而原告對於上開事實卻一再否認,豈非說謊。
(二)綜上,被告臉書所述均屬原告行為呈現之事實,為其身為立法委員诶人可受公評者,雖被告之用語或以詼諧、隱喻、俚語或有粗俗口吻,惟此乃網路製播者之表演形式,就原告一名國會議員身分,竟然有上開違反常理常情、有失公平正義之行為,乃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被告絕無虛構事實、妨害名譽之情事,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500萬元,顯無足採。
(三)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間透過臉書帳號名稱「汪叡聖—實在‧最好」為系爭言論,而原告係現任立法委員之事實,業據提出臉書網頁截圖為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二)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具有不法性。關於名譽權之侵害,刑法於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設有不罰規定。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另增設「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此於民事法律亦應予以適用,方足以貫徹法律規範價值判斷之一致性,而維持法秩序之統一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77號判決要旨參照)。而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縱使批評內容用詞遣字不免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又判斷是否為善意評論時,重點在審查表達意見人是否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表達意見或作評論,其動機非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即可認為其評論為善意。(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45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被告所為系爭言論妨害其名譽云云,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⒈系爭言論1、2、3為被告針對原告擔任立委期間之評價,性
質上屬意見表達,其內容涉及原告擔任立委有無對政府推行光電業發展之監督、保護養殖業漁民,及爭取政府在地方進行重大建設,實與公共利益有關,被告立於民眾之立場,對原告進行監督、質疑,非以毀損原告之名譽為唯一目的,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自不構成刑法之誹謗罪或民法上之侵權行為。又即使系爭言論用字遣詞有「郭國文居然得靠說謊來選舉…」、「白賊立委」、「小孬孬立委」、「你只是個XX」等較為激烈之言詞,致原告感到不快或影響原告名譽,然原告為現任立法委員,地位尚與一般民眾有別,其言行、操守均與公益相關,應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自須忍受較為嚴苛之監督,而被告表述之內容攸關公共利益,非僅涉於私德,其本意乃對政治人物之操守、人品及公共事務等可受公評之事,提出個人之意見及看法,雖用語尖酸,使原告有受辱感受,惟應仍屬言論自由保障範疇,核與純為羞辱他人之辱罵性言詞有間。
⒉系爭言論4雖指摘原告之博士論文係以抄襲、抽換方式取得
,惟稽之被告提出檢舉人陳昆明之檢舉書並檢附分析比對結果、違反學倫態樣統計表及證據清單(見本院卷第195-271頁),已難認被告係未盡合理之查證義務,亦難認被告係無端惡意造謠生事;況被告所言係針對原告撰擬之博士論文是否涉嫌抄襲,並進而質疑其問政操守,乃係就原告執行公共事務之意見表述,亦應屬言論自由保障範疇,核與純為羞辱他人之辱罵性言詞有間。
(三)綜上,被告所為系爭言論,既均應屬言論自由保障範疇,是原告主張被告所為系爭言論損害其名譽云云,尚難憑採。從而,原告以系爭言論損害其名譽為由,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賠償500萬元,自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給付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經審核結果,均不能動搖該基礎,且與本件事實之認定無涉,自無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又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