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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12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被 告 魏芬蘭

林宏茂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有原告之民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憑,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