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21號原 告 廖00被 告 張哲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號刑事案件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涉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犯罪嫌疑,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訴字第2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