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21號原 告 廖0雯被 告 張0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所涉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犯罪嫌疑,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命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號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系爭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