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成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進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嘉菱等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29日113年度訴字第116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