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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65號原 告 鄭玉梨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訴訟代理人 高旺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日期:202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