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65號抗 告 人 鄭玉梨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