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3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涵如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3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萬1,800元【計算式:上訴人主張坐落臺南市○○區○○段0地號土地遭占用之面積246平方公尺×土地價值3,300元/平方公尺=81萬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29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