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45號原 告 李金美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被 告 張宗一
鄭金勝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張宗一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向本院陳稱其已另持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716號支付命令,聲請併案執行,請求本院審酌是否一併審理,為使當事人間之紛爭一次解決,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