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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2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2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被 告 梁銘顯

梁美雲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梁銘祥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梁銘顯(下逕稱其名)之債權人,對梁銘顯取得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462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又梁銘顯之母親梁張冷於民國111年7月12日死亡,遺有附表所示遺產,梁銘顯及被告梁美雲、梁銘祥(下均逕稱其名,合稱被告等)均為梁張冷繼承人,且均未辦理拋棄繼承,詎梁銘顯為免遭原告追索,被告等竟於111年9月15日將附表編號1至8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分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梁銘祥、梁美雲,侵害原告債權,爰依民法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等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無償行為,並命梁銘祥、梁美雲回復原狀等語。並聲明:被告等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梁銘祥、梁美雲應將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見訴字卷第13、143、158頁)。

二、被告等則以:梁銘顯早年不務正業、嗜賭並吸食毒品,且積欠債務達上仟萬元,均係由梁張冷接濟度日並替其還款,此有本票、還款收據等單據(見訴字卷第167至180頁)附卷可稽,金額已達343萬1,500元。嗣梁銘顯於100年間發生車禍,傷及腦部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生活無法自理,其傷後生活開銷、長照費用皆由梁張冷、梁銘祥支付,故梁張冷之醫療照護費用、喪葬費,梁銘顯均無力負擔,且梁張冷亦曾表示梁銘顯之借款已超過其應繼分,故梁銘顯就梁張冷所留遺產只有分現金。綜上,梁銘顯之遺產應繼分在抵償上開積欠梁張冷款項後,已無分配餘額,故原告主張撤銷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見訴字卷第161頁)。

三、法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其為梁銘顯之債權人;梁銘顯之被繼承人梁張冷過

世後遺有附表所示遺產;被告等均未拋棄繼承;被告等就系爭不動產為分割協議暨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由梁銘祥、梁美雲分別取得附表編號1至8所示系爭不動產等節,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憑證、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462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梁銘顯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梁張冷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二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見訴字卷第23至53、61至81頁)等件為證,並經本院向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調取附表所示遺產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全卷資料(見訴字卷第113至141頁)核閱無訛,堪信為真。

㈡按民法第244條第1、2項所稱之無償或有償行為,係以債務人

與第三人間之行為有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為其區別標準。故原告得否訴請撤銷系爭不動產分割協議,及塗銷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應以被告間有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是否害及債權人之債權為斷。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查衡諸一般社會常情,繼承人於分割遺產時,往往會考量被繼承人生前意願、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貢獻(有無扶養之事實、生前的照顧等)、家族成員間感情、被繼承人生前已分配予各繼承人之財產(贈與之歸扣)、承擔祭祀義務等諸多因素,而為遺產分割之協議,故上開各種因素均屬於分割協議之對價。原告固主張附表所示遺產之分割協議係無償行為等語,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況梁銘顯於遺產分割協議中取得梁張冷所遺之存款(見訴字卷第120頁遺產分割協議書),故本件尚難認定被告等就附表所示遺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係無償行為,是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為其訴之聲明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附表:

編號 遺產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23/1372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9 臺南市○○區○○00號房屋 10000/100000 10 臺南市○○區○○00○0號房屋 全部 1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存款 504,431元 12 第一銀行麻豆分行存款 1,269,755元 1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 135,810元 1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 50,000元 15 麻豆區農會存款 23,731元 16 債權(111年6至7月國保敬老津貼) 7,544元 17 債權(退還農、健保費) 1,410元 18 機車、車牌號碼000-000 1輛 19 機車、車牌號碼000-000 1輛 20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90 2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90 2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90

裁判日期:202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