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63號原 告 杭家蔚被 告 建安宮法定代理人 陳國峰訴訟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拆屋還地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參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核定租金訴訟,係主張其因建屋而向被告租地,請求就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臺南市○區○○路00巷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兩間占用被告土地之部分,由法院核定基地之租金等語。被告則抗辯:兩造間並無租賃契約關係,原告請求核定租金,並無理由,且被告業已另案提起拆屋還地訴訟,請求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等語。是就系爭建物兩間是否為有權占有、原告主張兩造間有租地建屋之法律關係是否有理,應視兩造間前所提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拆屋還地事件審理結果而定,為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之先決問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即有於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拆屋還地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