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71號上 訴 人 簡文玉被上訴人 陳美珠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71號上 訴 人 簡文玉被上訴人 陳美珠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