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36號原 告 林佳賢被 告 黃金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裁定、113年6月27日發函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及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3月6日送達原告、該函文則於113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兩份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其訴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