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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58號原 告 楊春娥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豪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全部共有人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具狀說明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面積,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4-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