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6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弘志教育有限公司兼 前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志麟上訴人即被告 曾志麟即台南市私立弘志躍升文理短期補習班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江和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3,8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