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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3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6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方月季(即陳泰璋之承受訴訟人)

陳宗賢(即陳泰璋之承受訴訟人)

陳侑慶(即陳泰璋之承受訴訟人)

陳哲偉(即陳泰璋之承受訴訟人)

陳鈺涵(即陳泰璋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盈欽

陳盈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6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5,59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各將坐落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10000分之3331之其中10000分之1584(即權利範圍000000000分之0000000)移轉登記予上訴人。而系爭土地面積為398.03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5,200元,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基此計算,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1,897,534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45200元×398.03平方公尺×(000000000分之0000000)×2=1,897,5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