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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7號原 告 韓健國訴訟代理人 蘇敬宇律師被 告 駱美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變更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48,175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變更之訴。

理 由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600元。嗣原告變更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如附圖所示未保存登記建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經本院會同地政人員履勘,並由地政繪製複丈成果圖顯示未保存登記建物占用上開土地111.55平方公尺,是本件原告變更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之利益為準,上開土地公告現值皆為8,500元,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地價資料可參,依此計算,變更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48,175元(8,500元×111.55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7,600元,尚應補繳2,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變更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4-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