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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3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74號上 訴 人 永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雅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奇儒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1,32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裁判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