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92號原 告 邱寳玉
黃永熏黃子侑黃敏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李政儒 律師被 告 森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芳義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訴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訴外人即原告之被繼承人黃芳仁是否於民國88年7月22日向前臺南縣佳里鎮農會(下稱佳里農會)借貸新臺幣(下同)1,040萬元、480萬元;於88年10月28日又向佳里農會借貸480萬元?黃芳仁於96年7月26日向佳里農會借貸之388萬元,是否係用於清償其先前積欠佳里農會之借款債務?若是,究係用於清償何筆借款債務?尚須向佳里農會確認,是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