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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41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414號原 告 楊東桂

陳慶祥辜舒嫀被 告 李明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楊東桂新臺幣2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慶祥新臺幣4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辜舒嫀新臺幣4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6,485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80元,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楊東桂負擔新臺幣3,567元、原告陳慶祥負擔新臺幣1,189元、原告辜舒嫀負擔新臺幣649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依序以新臺幣2萬元、4萬元、4萬元為原告楊東桂、陳慶祥、辜舒嫀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間受雇於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南海公司)擔任板根森度大樓保全人員,原告楊東桂為中南海公司副課長、原告陳慶祥為中南海公司保全組長、原告辜舒嫀為中南海公司清潔人員。兩造均為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之「中南海-板根森度團隊」通訊軟體LINE群組成員之一,被告因故與原告生有嫌隙,於112年6月18日晚間7時13分許,在上開群組發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雅文字公然侮辱原告楊東桂,足以貶損原告楊東桂之人格,造成原告楊東桂名譽貶損;復於同日晚間6時21分許、6時28分許,在上開群組發表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實文字內容謾罵原告陳慶祥,足以貶損原告陳慶祥之人格,造成原告陳慶祥名譽貶損;再於同日晚間6時28分許,在上開群組發表如附表編號3示不實文字內容,貶損原告辜舒嫀之人格,造成原告辜舒嫀名譽貶損。被告上開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不法行為,業經刑事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楊東桂新臺幣(下同)35萬元、原告陳慶祥15萬元、原告辜舒嫀1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判斷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為如附表所示之不法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5401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80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419號刑事判決被告就附表編號1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10日、就附表編號2犯公然侮辱罪及散布文字誹謗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35日、就附表編號3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35日,均得易科罰金確定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19號刑事判決書為證(補卷第19-32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妨害名譽等案件全案卷宗核閱屬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之評價是否有所貶損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亦不以廣布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即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70號判決參照)。又所謂侮辱,係指侮謾辱罵,申言之,凡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為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格之一切行為屬之,任何對他人為有害於感情名譽之輕蔑表示,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均屬侮辱,且不以指名道姓為必要,倘見聞者依據談話當時之客觀環境與條件,得以特定或推知行為人所輕蔑謾罵之對象,難謂與「侮辱」之要件不符。查,被告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發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雅文字訊息,依一般人之智識程度、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確實寓有侮辱負面意涵,核屬貶損、否定他人之汙衊性語詞,足認被告係出於謾罵及人身攻擊之惡性目的而為之,客觀上足使原告楊東桂感受難堪與受辱,以致原告楊東桂之名譽遭受貶抑;另被告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發表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雅文字及不實內容謾罵、指摘原告陳慶祥,發表如附表編號3所示不實內容,指摘原告辜舒嫀,使觀看該LINE訊息之特定多數人誤認原告陳慶祥、辜舒嫀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對原告陳慶祥、辜舒嫀人格聲譽及人格評價產生負面之觀感,依前開說明,應認被告所為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及人格,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

㈢又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情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經查,原告楊東桂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其高中畢業,目前擔任保全公司幹部,月收入約3萬元;原告陳慶祥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其高中畢業,目前擔任保全公司員工,月收入約3萬元;原告辜舒嫀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其國中畢業,目前在保全公司擔任清潔打掃工作,月收入約2萬多元左右(本院卷第154頁);被告於刑事案件第二審審理中陳述其為企業管理博士,已退休,未受子女扶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19號卷第155頁);並參酌兩造於112年申報所得及財產總額各如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限閱卷第5-25、31-36頁),爰審酌兩造學經歷、財產狀況,並兼衡被告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不思以理性處理工作糾紛,反以不當文字訊息貶損原告楊東桂、陳慶祥、辜舒嫀之人格尊嚴或社會地位,原告楊東桂、陳慶祥、辜舒嫀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楊東桂、陳慶祥、辜舒嫀依序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應以2萬元、4萬元、4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過高,應予駁回。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給付未有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其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4年1月3日(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5頁)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楊東桂、陳慶祥、辜舒嫀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2萬元、4萬元、4萬元,及均自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非有據,不應准許。

六、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6,485元(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5項所示,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被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應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七、原告雖聲請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為免假執行之宣告。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影響本件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附表 編號 被告不法行為 1 於112年6月18日晚間7時13分許,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中南海-板根森度團隊」發表「襄理:楊東桂的底細你不知道?他就是趙晉東在國聯胡瞎搞貪汙違法犯罪的實際執行的第二大走狗」不雅文字,公然侮辱原告楊東桂。 2 於112年6月18日晚間6時21分許、同日晚間6時28分許,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中南海-板根森度團隊」接續發表「林北檢察官、律師以及法官都不怕了,會怕向(應為『像』)陳慶祥這種社會底層人士」、「我要求將陳慶祥調離或革職。他跟清潔人員是否有特殊性關係,為何你們不查」等不實文字內容,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原告陳慶祥。 3 於112年6月18日晚間6時28分許,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中南海-板根森度團隊」發表「我要求將陳慶祥調離或革職,他跟清潔人員是否有特殊性關係,為何你們不查」之不實內容,加重誹謗原告辜舒嫀。

裁判日期: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