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0號原 告 許瑞珊訴訟代理人 鄭淵基律師被 告 將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碧枝被 告 許益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㚡奇律師
李榮唐律師陳欣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公司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4日所召開之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無效」,涉及原告得否據前揭決議為請求權基礎,乃本件原告請求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且此法律關係已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上字第295號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審理中為由,於113年12月26日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該案於114年7月23日經該院以113年度上字第 295號判決廢棄原判決,駁回被告該案第一審之訴,是本院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已不存在。爰依上開規定撤銷該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