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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文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歐天凡、林志隆間請求安設管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19日113年度訴字第285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裁判案由:安設管線事件
裁判日期:202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