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5號原 告 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泓瑩被 告 王治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