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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0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0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南市第135期草湖(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勇慶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裁判日期: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