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蘇冠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可建設有限公司等因撤銷買賣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115 年2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2 萬0837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5 萬1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