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子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東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