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3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南市林文敏法定代理人 林信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胡萬教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13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4,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4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