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法人台南市林文敏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13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