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34號原 告 黃士容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被 告 黃清文
蔡文勝蔡秀里黃文聖余文明黃新助黃福黃瓊枝黃瓊瑛黃瓊美
黃天富
黃天賞黃錦川
黃藏三
黃豊益黃庚麟蔡黃伸黃湶郭賜蓮郭秀花
郭秀梅郭清山郭青吉
陳彰茂
郭秀珠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何一弘被 告 黃國維
黃恒振黃榮輝黃榮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