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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34號原 告 黃士容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被 告 黃清文

蔡文勝蔡秀里黃文聖余文明黃新助黃福黃瓊枝黃瓊瑛黃瓊美

黃天富

黃天賞黃錦川

黃藏三

黃豊益黃庚麟蔡黃伸黃湶郭賜蓮郭秀花

郭秀梅郭清山郭青吉

陳彰茂

郭秀珠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何一弘被 告 黃國維

黃恒振黃榮輝黃榮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