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34號原 告 黃士容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被 告 黃清文 蔡文勝 蔡秀里黃文聖余文明黃新助黃福黃瓊瑛 黃天富 黃天賞黃豊益黃庚麟蔡黃伸黃國維黃恒振黃榮輝黃榮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