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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42號原 告 蘇登旺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被 告 陳朝勇

陳進合李耿宏

陳進吉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陳春菊被 告 陳朝俊

陳朝中陳振育

陳振賢陳玉梅兼上列五人訴訟代理人 陳玉美被 告 李昭儀

李晏伶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李鳳英被 告 蘇陳春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李耿宏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李耿宏為被告陳朝勇、陳朝中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共有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其中原共有人即被告陳朝勇、陳朝中之應有部分已出賣予被告李耿宏,並辦畢移轉登記,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准許被告李耿宏為被告陳朝勇、陳朝中之本件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