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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13號原 告 劉祐顯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吳昱霖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20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4,4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編號 項 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 金 本金133萬元。 133萬元 2 利 息 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0月24日(此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113年度司促字第21142號卷第5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7萬207元 合計 140萬207元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