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216號原 告 黃國慶兼黃旺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林中禾被 告 黃宥叡
黃莉婷附表五所示編號1至109、111至347所示被告(即黃旺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張家哲應就其被繼承人張明章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之所有權應有部分7124分之3417,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陳順興、陳麗卿、陳麗珍、陳順隆應就其被繼承人陳春孟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之所有權應有部分7124分之3417,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陳庭鴻、陳欽玉、陳燕菁、陳婉怡、陳怡璇、陳怡蓁應就被繼承人陳黃樹蘭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 ○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之所有權應有部分7124分之3417,辦理繼承登記。
四、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按下列方法合併分割:
㈠如附圖所示編號1(面積2058.05平方公尺)及編號5(面積1308.
87平方公尺)部分,分歸原告、被告邱鳳招、黃金裕、黃瑞宜、方秀麗、黃俊傑、黃怡萍、黃俊維、黃莉婷、黃宥叡取得,並按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㈡如附圖所示編號2(面積635.59平方公尺)、編號3(面積759.89
平方公尺)、編號6(面積256.22平方公尺)、編號7(面積783.10平方公尺)、編號8(面積82.51平方公尺)、編號9(544.32平方公尺)部分,分歸原告及如附表五所示編號1至109、111至347之被告公同共有。
㈢如附圖所示編號4即道路(面積498.23平方公尺)部分,分歸兩造取得,並按各共有人原應有部分比例繼續維持共有。
五、前項分割結果,原告及被告邱鳳招、黃莉婷、黃金裕、黃宥叡、黃瑞宜、方秀麗、黃俊傑、黃怡萍、黃俊雄應各補償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予如附表五所示之人公同共有。
六、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1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列共有人黃金聰為被告,請求分割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3筆土地),惟黃金聰於起訴前之民國113年11月22日死亡,陳正義、陳美齡、陳正麒為其繼承人,有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資料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65至273頁)。又原告起訴時,漏未列陳淑敏、蕭品潔、蕭家龍、蕭家喜、張吳玉隨、洪筱蘋、洪卉倫、洪曉純、洪瑞鴻、洪明福、洪榮得、洪秀君、陳淑敏等人為被告。陳淑敏係再轉繼承黃旺之次男黃烏鼻之三女翁黃氣之長女楊翁秀枝,有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503頁)。蕭品潔、蕭家龍、蕭家喜係再轉繼承黃旺之次女吳黃杏原之長女蕭吳針之次男蕭異堯繼承有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511頁);張吳玉隨係再轉繼承黃旺之次女吳黃杏原有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511頁)。洪筱蘋、洪卉倫、洪曉純、洪瑞鴻係再轉繼承黃旺之次女吳黃杏原之長女蕭吳針之三女洪蕭秀美有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511頁)。洪明福、洪榮得、洪秀君係再轉繼承黃旺之次女吳黃杏原之長女蕭吳針之四女蕭梅雀有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511頁)。則原告追加其等為被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同法第175條第2項亦有明定。經查:㈠被告陳春孟於訴訟繫屬中之114年12月7日死亡,經原告聲明由其繼承人陳順興、陳麗卿、陳麗珍及陳順隆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225至235頁)。㈡被告張明章於訴訟繫屬中之114年7月1日死亡,經原告聲明由其繼承人張家哲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99至103頁)。㈢被告陳黃樹蘭於訴訟繫屬中之115年2月11日死亡,經原告聲明由其繼承人陳庭鴻、陳欽玉、陳燕菁、陳婉怡、陳怡璇、陳怡蓁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343至357頁)。則原告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97、22
3、341頁),核無不合,亦應予准許。
三、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惟基於訴訟經濟原則,應准他造於分割訴訟追加請求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再為分割。經查:㈠共有人張明章於114年7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就系爭3筆土地公同共有7124分之3417迄未辦理繼承登記(見本院卷三第424、524、624頁),原告乃追加請求張家哲就張明章辦理繼承登記。㈡共有人陳春孟於114年12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就系爭3筆土地公同共有7124分之3417迄未辦理繼承登記(見本院卷三第363、463、563頁),原告乃追加請求陳順興、陳麗卿、陳麗珍及陳順隆就陳春孟辦理繼承登記。㈢共有人陳黃樹蘭於115年2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就系爭3筆土地公同共有7124分之3417迄未辦理繼承登記(見本院卷三第449、54
9、649頁),原告乃追加請求陳庭鴻、陳欽玉、陳燕菁、陳婉怡、陳怡璇、陳怡蓁就陳黃樹蘭辦理繼承登記。經核係基於分割共有物請求之同一基礎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亦應予准許。
四、本件除被告陳狄青、陳奕清、陳鳳珠、吳霈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陳俊興、陳水樹之遺產管理人)、陳貞安、郭信宏、黃淵森、黃進祥、黃金玉、林瑞成律師(即顏森寶之遺產管理人)外,其餘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系爭3筆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且系爭3筆土地彼此相鄰,均為甲種建築用地,並無因其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惟其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又系爭3筆土地原共有人張明章、陳春孟、陳黃樹蘭分別於114年7月1日、114年12月7日、115年2月11日死亡,惟其等繼承人迄未辦理繼承登記,則伊自得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5項規定,請求其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裁判合併分割系爭3筆土地。關於系爭3筆土地分割之方法,伊主張按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分割方法予以合併分割,並主張按本院囑託現代地政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書(下稱系爭估價報告),就如附圖所示編號1至9部分土地所載之「評估總價」,作為金錢補償之計算基準,且據此計算金錢補償金額如附表三所示(下稱原告方案)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㈡兩造共有系爭3筆土地,准予分割。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陳狄清、陳奕清、陳鳳珠、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陳俊興、陳水樹之遺產管理人)、陳貞安、郭信宏、黃淵森、被告林瑞成律師(即顏森寶之遺產管理人)、吳霈蓁均陳稱:同意系爭3筆土地依原告方案為分割,並聲明:同意合併分割。
(二)被告黃永吉、陳玉秋、陳明、黃貴金、洪筱蘋、洪曉純、洪瑞鴻均陳稱:對於原告方案沒有意見。
(三)被告黃金玉陳稱:不同意原告方案,共有人黃朝棟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在土地上建築房屋,已阻礙通行等語為辯。並聲明:不同意分割。
(四)被告黃進祥陳稱:伊主張按本院卷二第337頁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分割方法為合併分割,由被告黃淵森、黃進祥、黃朝棟、黃義賓各取得一筆土地。又系爭3筆土地位處偏遠、交通不便,系爭估價報告所為之鑑定價格過高,應以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00元加一倍計算金錢補償金額等語為辯。並聲明:同意合併分割。
(五)其餘被告均最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如於訴訟中,請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抑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參照)。經查,系爭3筆土地均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且均為甲種建築用地,依其使用目的均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而張明章、陳春孟、陳黃樹蘭分別於114年7月1日、114年12月7日及115年2月11日死亡,被告張家哲為張明章之繼承人,被告陳順興、陳麗卿、陳麗珍及陳順隆為陳春孟之繼承人,被告陳庭鴻、陳欽玉、陳燕菁、陳婉怡、陳怡璇、陳怡蓁為陳黃樹蘭之繼承人,惟上開被告又尚未就其被繼承人張明章、陳春孟、陳黃樹蘭所遺系爭3筆土地公同共有之所有權應有部分7124分之3417辦理繼承登記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99至103、225至235、343至357、363、463、563、424、524、624、449、549、649頁),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請求上開被告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裁判合併分割系爭3筆土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被告黃金玉雖不同意分割,惟未提出有何不能分割之法律上理由,且原告之請求乃本於法律規定,其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於法有據,自不因被告黃金玉之不同意,而不能分割系爭3筆土地。
(二)系爭3筆土地應如何合併分割,方為公平適當?茲論述如下:
1.按法院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亦須其方法適當者為限。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41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系爭599地號土地上分別有如附圖所示編號B(三合院)、C(二層樓之磚造建物)、D(鐵皮工廠)、E(鐵皮屋)、F(磚造平方)、J(鐵皮屋)等建物,另系爭599地號土地西南側為池塘(坐落位置在附圖所示編號5部分);系爭600地號土地現作為社區道路使用等情,經本院會同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到場勘測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及土地複丈成果圖足憑,並有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83至289、401至419頁),復有系爭估價報告所附之勘估標的空拍照片及現況照片可佐(見系爭估價報告第71、72頁),堪認屬實。
3.本院審酌系爭3筆地號土地之使用現況及兩造所提意見,認依原告方案合併分割,兩造分得之土地均得以直接或透過如附圖所示編號4部分之道路對外通行至西側鄉道,且上開B(三合院)、C(二層樓之磚造建物)、D(鐵皮工廠)、E(鐵皮屋)、F(磚造平方)、J(鐵皮屋)等建物皆得以保留。另原告方案尚留設寬度6米且設有9米迴車道之編號4部分土地,供作道路通行使用(見本院卷一第279頁),而系爭3筆土地均為特定專用區之甲種建築用地,有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113年12月12日函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39頁),則編號4部分土地之寬度為6公尺,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第1項規定,而有利於各筆土地日後作為建築基地使用。再參以如附圖所示編號2(面積635.59平方公尺)、編號3(面積759.89平方公尺)、編號6(面積256.22平方公尺)、編號7(面積7
83.10平方公尺)、編號8(面積82.51平方公尺)、編號9(544.32平方公尺)部分,均分歸黃旺全體繼承人取得,該部分土地彼此相連,亦可整體合併利用,足以發揮土地最大經濟效益。是依原告方案分割,不但符合原物分割及現況分配之原則,並兼顧通行機能、土地形狀尚稱方正及各共有人之經濟效益價值及意願,而盡量保留維持共有人之使用現狀,減少共有人所受損害,當屬於合理妥適之分割方法。
4.至被告黃進祥固主張系爭3筆土地按本院卷二第337頁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分割方法為合併分割,由被告黃淵森取得附圖編號2部分土地,由被告黃進祥取得附圖編號3部分土地、由被告黃朝棟附圖編號6、9部分土地,由被告黃義賓取得附圖編號7部分土地,由被告黃朝棟、黃義賓取得附圖編號8部分土地等語,然查被告黃淵森、黃進祥、黃朝棟、黃義賓均為原共有人黃旺之繼承人之一,於黃旺遺產分割前,公同共有關係未消滅,僅能維持公同共有,當無從單獨分得系爭3筆土地之一部。是被告黃進祥此部分之主張,即與法未洽,尚難憑採。
5.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倘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或所受分配之不動產,其價格不相當時,法院非不得命以金錢補償之(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211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207號判決參照)。分割共有物於原物分配時,共有人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或縱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價值顯不相當者,為兼顧經濟上之價值與維持公平,即應以金錢補償之。查系爭3筆土地依原告方案合併分割結果,各共有人分配位置臨路面寬及條件並不相同,其價值仍有所差異,自應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之規定,以金錢互為補償,始符公允。關於互為補償之價金,經本院囑託現代地政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結果,系爭3筆土地依原告方案合併分割後之各筆土地價值如附表三所示,而兩造依原告方案所實際分得之土地價值,確有增減不同之情形(詳附表一所示「原應有部分鑑估價值」及附表四計算)。原告主張按上開鑑定之各筆土地價值互為補償,除被告黃進祥表示鑑定結果價格過高外,其餘被告均未對補償標準表示任何意見,本院考量上開鑑定結果,係鑑定人針對系爭3筆地號土地進行產權、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不動產市場現況及勘估標的依最有效使用情況下分析後,採用比較法、土地開發分析法之估價方式推估所得合理價格,堪認其鑑定結果應屬信實可靠,爰據此計算並諭知系爭3筆地號土地各共有人間應為補償或受補償之金額如主文第5項所示(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6.綜上,本院審酌系爭3筆土地並無原物分割之困難,並考量其上現有建物之歸屬及使用狀況暨保留與否、共有物之經濟及利用價值、各共有人之利益及意願、分割後各部分土地之地形、位置、臨路及通行狀況、經濟效用之發揮等情形,認系爭3筆土地依原告方案為合併分割方法為分割,並依附表四所示之共有人各按附表四所示金額互為補償為適當。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此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屬無訟爭性之非訟事件,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如均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6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芳聿附表一:系爭3筆土地整理表三和段599地號、面積:6,698.73平方公尺 三和段600地號、面積:225.26平方公尺 三和段607地號、面積:2.79平方公尺 編號 共有人 三和段599地號 三和段600地號 三和段607地號 應有部分面積總和 (平方公尺) 原應有部分鑑估價值(元) 【見鑑定報告書第66頁】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有部分比例 換算面積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黃瑞宜比例 換算面積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比例 換算面積 (平方公尺) 1 黃國慶 3707/14248 1,742.85 3707/14248 58.61 3707/14248 0.73 1,802.19 12,111,835 26.02% 2 邱鳳招 7414/199472 248.98 7414/199472 8.37 7414/199472 0.10 257.46 1,730,262 3.72% 3 黃莉婷 7414/199472 248.98 7414/199472 8.37 7414/199472 0.10 257.46 1,730,262 3.72% 4 黃金裕 7414/199472 248.98 7414/199472 8.37 7414/199472 0.10 257.46 1,730,262 3.72% 5 黃宥叡 7414/199472 248.98 7414/199472 8.37 7414/199472 0.10 257.46 1,730,262 3.72% 6 黃瑞宜 7414/199472 248.98 7414/199472 8.37 7414/199472 0.10 257.46 1,730,262 3.72% 7 方秀麗 7414/199472 248.98 7414/199472 8.37 7414/199472 0.10 257.46 1,730,262 3.72% 8 黃俊傑 7414/598416 82.99 7414/598416 2.79 7414/598416 0.03 85.82 576,754 1.24% 9 黃怡萍 7414/598416 82.99 7414/598416 2.79 7414/598416 0.03 85.82 576,754 1.24% 10 黃俊維 7414/598416 82.99 7414/598416 2.79 7414/598416 0.03 85.82 576,754 1.24% 11 附表五編號1至347(均為黃旺之繼承人) 3417/7124 3,213.02 3417/7124 108.05 3417/7124 1.34 3,322.40 22,328,645 47.94% (連帶負擔)附表二:附圖所示編號1、5部分維持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編號 姓名 應有部分換算總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比例 1 黃國慶 1,802.19 1/2 2 邱鳳招 257.46 1/14 3 黃莉婷 257.46 1/14 4 黃金裕 257.46 1/14 5 黃宥叡 257.46 1/14 6 黃瑞宜 257.46 1/14 7 方秀麗 257.46 1/14 8 黃俊傑 85.82 1/42 9 黃怡萍 85.82 1/42 10 黃俊維 85.82 1/42
附表三: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法分割成9筆土地之各筆土地價值如附圖所示編號之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評估單價 (元) 評估總價 1 2058.05 7,300 15,023,765元 2 635.59 7,000 4,449,130元 3 759.89 6,600 5,015,274元 4 498.23 4,500 2,242,035元 5 1308.87 6,400 8,376,768元 6 256.22 7,100 1,819,162元 7 783.10 6,900 5,403,390元 8 82.51 5,000 412,550元 9 544.32 7,000 3,810,240元 備註:上開單價及總價詳參系爭估價報告第6至7頁所示之評估單價、評估總價所載。附表四:(新臺幣)右列為被補償人 如附表五所示之人(即黃旺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下列為補償人 黃國慶 171,757元(00000000-00000000=171757) 邱鳳招 24,537元(0000000-0000000=24537) 黃莉婷 24,537元(0000000-0000000=24537) 黃金裕 24,537元(0000000-0000000=24537) 黃宥叡 24,537元(0000000-0000000=24537) 黃瑞宜 24,537元(0000000-0000000=24537) 方秀麗 24,537元(0000000-0000000=24537) 黃俊傑 8,178元(000000-000000=8178) 黃怡萍 8,178元(000000-000000=8178) 黃俊雄 8,178元(000000-000000=8178) 合計 343,513元 備註: 1.計算式:(分配價值-分割前價值) 2.「分割前價值」為「原應有部分價值」(即附表一「原應有部分鑑估價值」欄所示金額)扣除「各共有人共有附圖所示編號4部分土地之原物價值」。 【見本院卷三第739至743頁所示表格】
附表五:黃旺之繼承人編號 黃旺之繼承人 送達地址 1 陳冠妏地政士即包埃恩之財產管理人 高雄市○○區○○路00號 2 郭乃豪 高雄市○○區○○里0鄰○○路00巷0號三樓 3 郭春美 籍設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4 郭福榮 高雄市○○區○○里0鄰○○路000巷0號 5 林莊金鳳 桃園市○○區○○里00鄰○○○路○段00巷0弄0○0號 6 莊永坤 高雄市○○區○○里0鄰○○巷00○0號七樓 7 莊金玉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巷0號八樓之7 8 莊金秀 高雄市○○區○○里0鄰○○巷00○0號七樓 9 陳順興 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號之5 10 陳麗卿 屏東縣○○鎮○○里00鄰○○路000號 11 陳麗珍 臺北市○○區○○里00鄰○○街00號五樓 12 陳順隆 屏東縣○○鎮○○里00鄰○○街0巷00號 13 郭金枝 新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0號五樓 14 黃秋敏 新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0號五樓 15 黃煌霜 籍設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號○○○○○○○○東區辦公處)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16 黃石井 籍設新北市○○區○○里0鄰○○路0號(新北○○○○○○○○)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17 黃永吉 臺南市○○區○○里0鄰○○路○段00巷00弄00號 18 陳狄青 臺北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0號二樓 19 陳金車 臺南市○○區○○里0鄰○○路○段000號之1 20 陳奕清 臺南市○○區○○里0鄰○○路○段000巷00弄00號 21 陳鳳珠 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號 22 陳玉秋 臺南市○○區○○里0鄰○○○0○0號 23 高申 臺南市○○區○○○里0鄰○○○路00號 24 高坤發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0弄00號之2 25 吳霈蓁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號 26 吳柏霖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巷00號 27 高黃焿 臺南市○○區○○里0鄰○○街000巷0號 28 高玉花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0弄00號 29 高鳳祥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0弄00號之11 30 高玉聰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0弄00號之2 31 陳菜瓜 籍設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32 楊陳伴 臺南市○○區○○里0鄰○○0號 33 蔡惠美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號 34 蔡月雲 臺南市○○區○○里0鄰○○街○段000號 35 蔡宛靜 臺南市○○區○○里0鄰○○街○段000號 36 蔡玉華 臺南市○○區○○里0鄰○○街○段000號 37 蔡汶樺 臺南市○○區○○里0鄰○○街○段000號 38 黃冠霖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 39 黃志成 高雄市○○區○○里00鄰○○路○段000號十四樓 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10樓 40 黃秀翎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號 41 黃金裕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巷0弄00○0號 42 黃瑞宜 高雄市○○區○○里0鄰○○○街0號 43 黃瑞昌 臺南市○區○○里0鄰○○街000巷00號之2 44 張黃玉美 高雄市○鎮區鎮○里0鄰鎮○街00號 45 黃玉英 高雄市○○區○○里00鄰○○街00號八樓 46 邱鳳招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巷0號 47 黃靖淳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巷0號 高雄市○○區○○街00號8樓 48 黃雅惠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號十樓之4 49 黃俊傑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號 高雄市○○區○○街00號 50 黃怡萍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號 51 黃俊維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號 52 黃德清 臺南市○○區○○里0鄰○○0號 53 方秀麗 高雄市○○區○○里00鄰○○街00號十二樓之2 54 黃崇閔 高雄市○○區○○里0鄰○○街00號十三樓 55 黃崇凱 高雄市○○區○○里00鄰○○街00號 56 黃崇豪 高雄市○○區○○里00鄰○○街00號 57 郭榮社 臺南市○○區○○里0鄰○○街00○0號 58 林松全 臺南市○○區○○里0鄰○○街○段000巷0○0號 59 劉秀美 南市○○區○○里0鄰○○街○段000巷00號 60 林軒宇 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61 林軒佑 臺南市○○區○○里0鄰○○街○段000巷00號 62 林環治 臺南市○○區○○里0鄰○○00號之2 63 林家興 臺南市○○區○○里0鄰○○街○段000巷0○0號 64 郭金聚 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號 65 郭榮界 臺南市○○區○○里0鄰○○○00○00號 66 郭金隨 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 67 郭綉吟 臺南市○○區○○里0鄰○○路○段000巷0號 68 吳永發 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 69 吳涔瑜 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 70 吳春堯 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 71 吳國基 臺南市○○區○○里0鄰○○路○段00巷0弄00號 72 邱吳香蘭 臺南市○○區○○里00鄰○○○000號 73 蔡吳素環 高雄市○○區○○里00鄰○○街00巷00號 74 吳聲加 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 75 吳聲來 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 76 吳美雲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 77 張永文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 78 張永俊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 79 張麗玉 高雄市○鎮區○○里00鄰○○街000號 80 陳怡靜 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巷0號四樓 臺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81 陳嘉瑋 臺南市○○區○○里0鄰○○00號 82 陳淑惠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巷0弄0號 83 陳嘉容 臺南市○○區○○里0鄰○○00號 84 陳嘉鴻 臺南市○○區○○里0鄰○○00號 85 陳嘉羽 臺南市○○區○○里00鄰○○00號 86 林瑞成律師即顏森寶之遺產管理人 87 顏建治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0弄00號 88 顏建順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0弄00號 89 顏玉春 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巷00號六樓之2 住○○市○○區○○街00號 90 黃淑卿 臺南市○○區○○里0鄰○○街000巷000弄00號 91 張瑨坊 臺南市○○區○○里0鄰○○街000巷000弄00號 92 張玉純 臺南市○○區○○里0鄰○○○00號 93 張玉娟 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號之8 94 張石福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0號 95 張順利 臺南市○○區○○里0鄰○○街00號 96 張秀雲 臺南市○○區○○里0鄰○○○00號 97 張國安 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弄0號 98 黃亞瑟 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之4 99 曾素娥 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0號十七樓之15 100 曾士益 臺南市○○區○○里0鄰○○00號之16 101 曾秀珍 臺南市○○區○○里00鄰○○000○00號 102 曾裕欽 臺南市○○區○○里00鄰○○○00○0號 103 曾金條 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0巷0弄0號 104 曾振發 高雄市○○區○○里00鄰○○街00號 105 鄧清河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號 (指定送達址:屏東市○○街00000號) 106 鄧秋燕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0巷0號 107 曾進丁 屏東縣○○鄉○○村00鄰○○路00號 108 曾博源 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0巷0弄0號 109 黃國華 臺南市○○區○○里0鄰○○0號 110 黃國慶(原告) 111 張淑真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0號 112 張淑娟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號 113 張泰順 (兼張淑真、張淑娟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號 114 黃水盆 高雄市○鎮區○○里00鄰○○街000○0號 115 黃素燕 臺南市○○區○○里0鄰○○00號之18 116 黃柏林 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巷0號 117 洪富南 新北市○○區○○里0鄰○○路00○0號十一樓 118 周素卿 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巷00弄00號 119 周山發 臺南市○里區○○里0鄰○○○街00號 120 洪周金碧 臺南市○○區○○里0鄰○○0號之22 121 周愫娥 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之5 122 周瑞玉 雲林縣○○市鎮○里0鄰○○○街000號 123 周億豊 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之5 124 吳陳寶猜 高雄市路○區○○里00鄰○○路000號 125 陳季豐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巷0○0號二樓之1 126 陳寶珍 臺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0號 127 陳寶聰 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0號四樓之9 128 陳寶清 高雄市○○區○○里0鄰○○路00巷00號 129 陳張秋香 高雄市○○區○○里0鄰○○路00巷00號 130 陳碧華 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巷0弄0號 131 陳致為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號 132 陳芳略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號 133 吳若澄 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號四樓之1 134 郭賜生 高雄市○○區○○里00鄰○○00號 135 吳岱蓉 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號四樓之1 136 郭賜正 新北市○○區○○里0鄰○○路000巷00號三樓 137 郭賜隆 高雄市○○區○○里00鄰○○00號 138 郭逸靜 屏東縣○○鄉○○村00鄰○○街00號 139 李陳轉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巷00○0號 高雄市○○區○○路000號 140 郭陳幼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號四樓 141 林陳玉梅 高雄市○○區○○里00鄰○○街00號六樓 142 陳玉盆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巷0號十一樓 143 陳貞安 高雄市○○區○○里00鄰○○○街000○0號 (指定送達址:高雄市○○區○○街000號) 144 黄陳碧雲 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弄00號 145 陳淑娟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號之1 146 陳相因 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號 147 楊淑芬 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號四樓之4 148 楊淑媛 高雄市○○區○○里0鄰○○路000號 149 楊巧筠 高雄市○○區○○里0鄰○○○街00巷00號 150 陳淑敏 臺南市○里區○○里00鄰○○○000號之14 151 黃炎山 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弄00號 152 黃群智 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0巷0弄00號 153 黃泰源 桃園市○鎮區○○里00鄰○○路000巷00弄00號 154 黃柏誌 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號五樓 155 黃綉玲 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弄00號四樓 156 翁盛林 臺南市○里區○○里0鄰○○街00號 157 林桂瑛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巷0號五樓之3 158 林益新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之5 159 林燕雪 臺南市○○區○○里0鄰○○路00號八樓之1 160 林益亨 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七樓 161 翁啟煌 臺南市○○區○○里0鄰○○00號 162 黃玉秀 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巷00號 163 翁韶璣 籍設臺南市○○區○○里0鄰○○街0○號八樓之5(退件)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164 翁韶榕 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巷00號 165 翁義清 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巷00號 166 翁玉梅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弄00號 167 黃秀英 臺南市○○區○○里0鄰○○00號 168 翁義程 臺南市○○區○○里0鄰○○00號 169 翁義泰 臺南市○○區○○里0鄰○○00號 170 翁義欽 臺南市○○區○○里0鄰○○00號 171 翁鳳珠 臺南市○○區○○里0鄰○○街00巷00號 172 李月珍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173 黃炳仁 臺南市○區○○里0鄰○○街000巷00號 174 黃盈豪 臺南市○區○○里0鄰○○街000巷00號 175 黃麗花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五樓 176 黃榮川 高雄市○○區○○里0鄰○○路0號 177 王黃月霞 臺南市○里區鎮○里0鄰○○街00號 臺南市○里區○○街000號 178 黃明新 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號 179 朱鳳美 高雄市○○區○○里0鄰○○街00號二樓 180 黃偉倫 高雄市○○區○○里0鄰○○街00號二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181 黃素珍 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巷0號 182 黃義雄 高雄市○○區○○里0鄰○○路0000巷0號 183 曾義賓 高雄市○○區○○里0鄰○○○路00號二樓 184 曾義智 高雄市○○區○○里00鄰○○○街00號 185 曾素惠 高雄市○○區○○里0鄰○○巷00○00號 186 侯志旺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巷00弄0號 187 侯民煌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巷00號 188 侯凱倫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巷00號 189 周慶順律師即陳登基之遺產管理人 190 周慶順律師即陳金龍之遺產管理人 191 王顏瑞珍 高雄市路○區○○里0鄰○○街000巷0號 192 顏春珍 屏東縣○○鄉○○村0鄰○○路000號 193 顏春蘭 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號四樓之10 194 劉少雲 籍設臺南市○○區○○里0鄰○○○街00號(臺南○○○○○○○○下營辦公處) (指定送達址:臺南市○○區○○街00號) 195 顏宏光 籍設臺南市○○區○○里0鄰○○○街00號(臺南○○○○○○○○下營辦公處) (指定送達址:臺南市○○區○○街00號) 196 顏金瑞 屏東縣○○市○○里00鄰○○街○段00巷00號二樓之2 197 吳志津 臺南市○○區○○里0鄰○○街○段000巷000弄00號 198 王陳麗美 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巷00號 199 陳品佳 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0號五樓之2 200 陳品君 臺南市○○區○○里0鄰○○街○段000巷000弄00號 201 陳綉謹 臺南市○○區○○里0鄰○○街○段000巷000弄00號 202 陳進益 臺南市○○區○○里0鄰○○街○段000巷000弄00號 203 陳俊琿 高雄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號 204 陳聰陽 高雄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號 205 朱新瑜 高雄市○鎮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 206 陳信宏 籍設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巷0號(高雄○○○○○○○○)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207 陳明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0號之2 208 陳嘉再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號 209 陳博修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號 210 陳金鳳 高雄市○○區○○里0鄰○○○路000號十二樓之2 211 鄭卉岑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弄00號 212 鄭國安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弄00號 213 鄭國勇 臺南市○○區○○里0鄰○○○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 214 鄭明華 籍設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巷00號(退件)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215 張斌 臺南市○○區○○里0鄰○○街○段00巷00弄00號 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216 郭懿萱 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0號三樓之9 臺南市○○區○○街○段00巷00弄00號 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217 郭育呈 臺南市○○區○○里0鄰○○街○段00巷00弄00號 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218 郭榮藤 臺南市○○區○○里0鄰○○街○段000巷00號 219 張家哲(即張明章之承受訴訟人) 臺南市○區○○里0鄰○○○街00號 220 張玉蘭 臺中市○里區○○里00鄰○○街00巷0號 221 曾玉珠 花蓮縣○○鎮○○里0鄰○○街00號 222 曾連從 台南市○區○○里0鄰○○○路000巷00號 223 蕭有晴 屏東縣○○鄉○○村0鄰○○路○段000號 224 蕭智元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0號 225 蕭琮安 屏東縣○○鄉○○村00鄰○○街000巷00號 226 馬美意 臺南市○○區○○里0鄰○○街○段000巷00號 227 郭姿汎 臺南市○○區○○里0鄰○○街○段000巷00號 228 郭家芯 臺南市○○區○○里0鄰○○街○段000巷00號 229 郭信宏 臺南市○○區○○里0鄰○○街○段000巷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 230 黃秋英 臺南市○○區○○里0鄰○○街○段000巷00號 231 郭坤和 臺南市○○區○○里0鄰○○街○段000巷00號 232 郭坤益 臺南市○○區○○里0鄰○○街○段000巷00號 233 郭炳彬即郭佾宗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0號四樓之5 234 郭昱佲 臺南市○○區○○里0鄰○○街○段000巷00號 235 莊郭美枝 臺南市○區○○里0鄰○○路○段000巷00號 236 郭土粉 臺南市○○區○○里0鄰○○路○段000巷00號 237 郭秋煌 臺南市○○區○○里0鄰○○街○段000巷00號 238 郭秋博 臺南市○○區○○里0鄰○○街○段000巷00號 239 郭秋滿 臺南市○○區○○里0鄰○○路○段000巷00號 240 郭英秀 臺南市○○區○○里0鄰○○街○段000巷00號 241 郭明清 臺南市○○區○○里0鄰○○街○段000巷00號 242 郭阿藝 臺南市○○區○○里0鄰○○街○段000巷00號 243 郭哲郁 臺南市○區○○里0鄰○○路○段000巷00弄0號 244 陳郭秀戀 臺南市○○區○○里0鄰○○0號 245 方美雲 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 246 方美惠 臺南市○區○○里0鄰○○路○段000巷000弄00號 247 方亮焜 臺南市○○區○○里00鄰○○街○段000巷00號 248 方乾耀 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臺南市○○區○○里0鄰○○街○段00巷000弄00號 249 黃明道 臺南市○○區○○里0鄰○○00號之70 250 黃明富 臺南市○○區○○里0鄰○○00號之6 251 黄明顯 臺南市○○區○○里0鄰○○00號之6 252 黃竹根 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之25 253 黄王雪芬 高雄市○○區○○里00鄰○道○街000號 254 黃昱星 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 高雄市○○區○○里0鄰○○街00號 255 黃昱豪 高雄市○○區○○里00鄰○○街0巷0○0號 256 黃明福 高雄市○○區○○里00鄰○○街0巷0○0號 257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黃水樹之遺產管理人 設高雄市○○區○○○路00號18樓 訴訟代理人蔡奇宏 複 代理人黃昭萍 臺南市○○街0號6樓 258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陳俊興之遺產管理人 設高雄市○○區○○○路00號18樓 訴訟代理人蔡奇宏 複 代理人黃昭萍 臺南市○○街0號6樓 259 張黃金葉 高雄市○○區○○里0鄰○○路00巷00○0號 260 黃淵森 臺南市○○區○○里0鄰○○0號 261 陳雅雯 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弄00號 262 陳雅芬 新北市○○區○○里0鄰○○街000號三樓 263 陳雅程 新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巷00號四樓 264 陳宗仁 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號 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 265 方陳美 臺南市○○區○○里0鄰○○00號 266 黃陳血 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巷00弄00號之10 267 周陳鮮 臺南市○里區○○里0鄰○○街0號 268 陳福順 臺南市○○區○○里0鄰○○00號 269 陳敏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0號 270 黃進祥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號 271 黃御凌 高雄市○○區○○里00鄰○○路○段000號 272 黃家郁 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0號 273 黃小芸 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0號 274 黃沛涵 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0號 275 陳正義 臺中市○○區○○里0鄰○○路○段000巷0號 276 陳美齡 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弄00號 277 陳正麒 高雄市○○區○○里0鄰○○○路000號四樓之7 278 黃金玉 高雄市○○區鎮○里00鄰○○路000巷00號五樓 279 黃幸福 高雄市○○區○道里00鄰○○○路00巷00弄0號九樓之2 280 王黃緞 臺南市○○區○○里0鄰○○00號 281 陳黃金秀 臺南市○○區○○里0鄰○○00號 282 黃莊芙蓉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巷00弄0號 283 黃俊雄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巷00弄0號 284 黃玉鳳 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巷0號四樓 285 陳志祥 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號七樓 286 陳澤民 新北市○○區○○里0鄰○○路000號十二樓 287 陳文鼎 新北市○○區○○里0鄰○○路000號十二樓 288 陳作楷 新北市○○區○○里0鄰○○路000號十二樓 289 徐雅玲 高雄市○○區○○里0鄰○○路000號 290 徐嘉玲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號六樓 291 黃清秀 臺北市○○區○○里00鄰○○路00號五樓 292 黃清惠 屏東縣里○鄉○○村00鄰○○巷00號 293 黃清怡即黃辰語 屏東縣里○鄉○○村00鄰○○巷00號 294 楊慧萍 臺南市○區○○里0鄰○○街000號 295 楊慧貞 臺南市○○區○○里0鄰○○路○段000巷00弄000號 296 楊忠彬 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0號 297 楊忠文 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0號 298 楊榮貴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號 299 楊榮華 屏東縣里○鄉○○村00鄰○○巷00號之1 300 呂黃桂櫻 高雄市○○區○○里0鄰○○路000號 301 黃貴蓮 臺南市○○區○○里0鄰○○路00號四樓之1 302 黃貴花 臺中市○區○○里00鄰○○街00號三樓 303 黃貴金 高雄市○○區○○里0鄰○○路00號 304 黃崇智 高雄市○○區○○里0鄰○○路00號 305 黃炳琮 高雄市○○區○○里0鄰○○路00號之1 306 黃義盛 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弄00號 307 許黃素惠 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之6 308 黃素香 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巷0弄00號五樓 309 黃義賓 臺南市○○區○○里0鄰○○00號 臺南市○○區○○街000號 310 王黃木筆 臺南市○○區○○000號之1 311 黃坤謨 高雄市○○區○○街000號 312 黃惠玲 高雄市○○區○○街000號 313 黃坤得 臺南市○○區○○00號 314 黃朝棟 臺南市○○區○○00號 315 黃耀明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316 蕭品潔 臺南市○里區○○里0鄰○○路000號 317 蕭家龍 臺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318 蕭家喜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巷00○0號 319 鄭招鵬 臺南市○○區○○里0鄰○○路○段000號 320 鄭招勇 臺南市○○區○○里0鄰○○路○段000號 321 鄭鴻哲 臺南市○○區○○里0鄰○○路○段000巷0弄0號 322 鄭孟專 新北市○○區○○里0鄰○○○路00巷00弄00號三樓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323 張吳玉隨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號五樓 324 王東安 臺南市○○區○○里0鄰○○○0號之4 325 安立婷 桃圜市○○區○○里0鄰○○街000巷00號 326 黃大麵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號 327 吳登山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號 328 吳祝 臺南市○○區○○里0鄰○○路○段000巷00號之1 329 吳素蓮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巷00弄0號 330 吳錦蓉 臺南市○○區○○里00鄰○○○00號 331 吳婉萍 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號七樓 332 吳鈞鋒 新北市○○區○○里00鄰○○路0號十樓 333 吳里江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弄0號 334 洪筱蘋 新北市○○區○○里0鄰○○路000號十五樓之2 335 洪卉倫 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號十二樓 336 洪曉純 臺南市○○區○○里0鄰○○路00號 337 洪瑞鴻 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之1 338 洪明福 屏東縣○○鎮○○里0鄰鎮○路00號之2 339 洪榮得 屏東縣○○鎮○○里0鄰鎮○路00號之2 340 洪秀君 屏東縣○○鎮○○里0鄰鎮○路00號之2 341 陳俊雄 臺南市○○區○○00號 342 陳庭鴻(即陳黃樹蘭之承受訴訟人) 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0號二樓 343 陳欽玉(即陳黃樹蘭之承受訴訟人) 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巷0弄0號三樓 344 陳燕菁(即陳黃樹蘭之承受訴訟人) 花蓮縣○○市○○里00鄰○○路000巷0號 345 陳婉怡(即陳黃樹蘭之承受訴訟人) 花蓮縣○○市○○里00鄰○○○○○街00號三樓之1 346 陳怡璇(即陳黃樹蘭之承受訴訟人) 花蓮縣○○市○○里0鄰○○○街00號二樓之1 347 陳怡蓁(即陳黃樹蘭之承受訴訟人) 花蓮縣○○市○○里0鄰○○○街00號二樓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