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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2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基宗特別代理人 陳玉鳳訴訟代理人 陳東良律師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陳基宗(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芳默、陳榮源、陳仕傑、張信凱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萬6,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裁判日期:2025-11-20